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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招聘集美职业技术学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厦门市集美区教育局 2008-6-14 15:33:46

厦门市集美区教育局2008年面向学校公开招聘集美职业技术学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厦门市集美职业技术学校系财政核拨经费全民事业单位,根据《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以下工作人员,简章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  (具体详见附件,共7名)
二、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热爱职业教育,愿意服从组织安排。
2、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规定的拟聘岗位所需的任职条件。
3、专业对口,身心健康,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体检要求。
4、年龄要求:具有高级职称要求男45周岁以下(196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女要求40周岁以下(1968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具有中级职称要求40周岁以下(1968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具有初级职称要求35周岁以下(197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5、学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招考范围
面向院校,在职在编教师,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报名
发布时间:2008年6月6日 —  6月30日
报名时间:2008年6月10日 —  6月24日
考试时间:2008年6月28日—6月 29日
领取准考证时间6月27日       地点:集美职业技术学校
报名地点:集美职业技术学校(集美区杏林瑶山路41号),E-Mail:jmzxbgs@126.com     联 系人:孙老师、赵老师   联系电话:0592- 6248502  传真:0592-6248527     
报名表可在厦门人事网、厦门人才网下载。报名时(可网上报名,报名表发邮箱)应提交报名表一式两份,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网上报名领准考证时提交)。
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报名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
 五、考试
    (一)笔试
 1、由集美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笔试内容为专业基础知识,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笔试成绩的40%计入综合总分,同一岗位有免笔试人员应聘并参加面试的,笔试成绩不计入综合总分,以面试成绩作为综合总分。 
2. 厦门生源参加招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厦门生源系指入学前户籍和学籍属厦门市的待就业毕业生及入学前户籍和学籍属厦门市且现户籍和人事关系在厦门的已就业的社会人员)
3. 具有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一致的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含应届毕业生)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免于笔试。若某岗位免笔试人员超过5人(不含5人)的,则该岗位所有应聘人员均须参加笔试。
     笔试成绩公布后,从笔试合格考生中按考生数与招聘职数3:1的比例(不足3:1的以实际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和免于笔试者一并进入面试。
笔试时间是2008年6月28日   地点:厦门集美职业技术学校。
(二)面试:
1、由集美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安排。
面试由说课和技能测试两部分(说课占面试成绩的40%,技能测试占面试成绩的60%),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的60%计入综合总分。参加面试人数与岗位职数比例为1:1的面试合格成绩为70分。
面试时间是2008年6月29日。 地点:厦门集美职业技术学校。
2、面试成绩于面试结束当日公布。
3、根据综合总分从上合格线人员中,按岗位拟招聘数1:1的比例,由高分至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核人选。
六、体检与考核
(一)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到指定的医院集中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
本次招聘体检标准参照省教师招聘相关条例执行,有关费用个人自理。
(二)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对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三)体检、考核不合格的,从综合成绩上合格线人员中递补一次。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选,因故退出、被取消聘用资格的,由市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综合考虑笔试、面试等情况,决定是否递补。
七、办理聘用手续
(一)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厦门教育网及集美区教育网公示栏上公示7天。(二)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相关部门审核后,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依据《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八、其它事项
1、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主管部门人事、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2、本次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3、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执行厦府[2004]178号文件规定。
4、受聘人员应自行解决住房。
5、年龄、工龄计算截止日为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200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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